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06号原告:杨永台,男,台湾居民,1950年8月10日出生,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进良,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台为与被告侯进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被告侯进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灜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台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杨永台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