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4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新通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横河村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岩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大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富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馨柳大厦。
法定代表人:熊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新通塑料厂、株洲市富佳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