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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格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优格电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辖终64号
案件名称优格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优格电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格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优格电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扬氏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优格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网谷万联大厦B座4楼5A05。

法定代表人:许萍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3层C区3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彧,总经理。

原审被告:优格电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网谷万联大厦B座4楼5A05。

法定代表人:TANSIAKMENG(CHENXIMING),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扬氏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10号4065室。

法定代表人:何丽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童民强,董事长。

上诉人优格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格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朴(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朴公司)、原审被告优格电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扬氏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优格实业公司上诉称:泰朴公司在起诉状中未提及其专利侵权事实,也未提交其涉嫌专利侵权的任何证据,系恶意诉讼,给其徒增讼累。

从公平角度考虑,泰朴公司应向优格实业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现泰朴公司将杭州扬氏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对之提出了明确的诉请,一审法院作为两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优格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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