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55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黄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秦淮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凯田花园小区临街*号楼附**号商铺,经营者高毅,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秦淮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