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8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矿胶管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十三中门前。
经营者:魏胜平,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骏,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矿胶管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矿胶管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