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6民初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凤凰杜权斌洁具玻璃制品店。
住所地:宝塔区凤凰地下荣利负一层。
经营者:杜权斌。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塔区凤凰杜权斌洁具玻璃制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