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1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银泰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11号首至四层泰康仰忠精品批发城3层231档。
经营者:林婉秋,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赓,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东银泰饰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030273951.9,名称“手镯(玫瑰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飞达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飞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
原告黄飞达已预交1300元,退回原告黄飞达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