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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鹏峰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127-3号
案件名称合肥鹏峰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鹏峰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127-3号原告:合肥鹏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九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4。

法定代表人:方守勇,总经理。

被告: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524号1号商住楼1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D。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原告合肥鹏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全顺架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合肥鹏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鹏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合肥鹏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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