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9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乐乐五金日杂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里村*组**号。
经营者:赫稳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乐乐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