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81号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彭青丰。
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中煤矿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淮南万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