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9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国家,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株洲市芦淞区。
系中国城服装市场地厅39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与被告罗国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保罗公司以与罗国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