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2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金龙,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永明眼镜店,经营场所:石峰区天桥街****号门面。
经营者:喻志国。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永明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永明眼镜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