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208何春与新吴区娜芳服装店、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208号
案件名称1208何春与新吴区娜芳服装店、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新吴区娜芳服装店,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08号原告:何春,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庆,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娜芳服装店,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号。

经营者:李勤,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刚,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容,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春与被告新吴区娜芳服装店、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何春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