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08号原告:何春,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庆,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娜芳服装店,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号。
经营者:李勤,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刚,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容,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春与被告新吴区娜芳服装店、无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何春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