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19民初29号
案件名称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黄俊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民初29号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伟,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系该公司稽核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茂,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俊平,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经营地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世纪宾馆楼下门市部。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东电缆”)诉被告黄俊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川东电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伟、田文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东电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侵犯原告“黑象”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以“黑象”图案加文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并于1987年11月20日向原告颁发了第303405号商标注册证,且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9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电线、电缆”,商品国际分类为第9类。

原告因此对“黑象”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于2015年8月4日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大道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执照号码为:511922600222920,经营范围为:五金、机电零售。

2016年9月原告派出的打假人员发现被告在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黑象”商标)商品,于是于2016年10月11日向南江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

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被告经营部门进行了检查,查出了其尚未销售出去的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该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17年2月21日对被告作出了“南工质处字[2017]14”《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被告对其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进行赔偿,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黄俊平未进行答辩。

原告川东电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工商营业执照。

拟证明其主体资格。

2.原告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拟证明“黑象”商标经国家工商注册,享有商标专有权。

3.2012年4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驰字[2012]20号。

拟证明“黑象”商标属于全国驰名商标。

4.南江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南工质处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俊平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未向巴中市工商质监局或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向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效力。

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侵犯商标权的事实应当依法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1987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就“黑象”商标向川东电缆颁发了第30340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经多次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9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电线、电缆”,商品国际分类为第9类。

2016年10月11日南江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黄俊平所经营的位于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大道世纪宾馆楼下门市部所销售的电线进行检查,发现其所经营的“黑象”牌电线涉嫌假冒川东电缆生产的“黑象”牌电线,南江县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告黄俊平所售外包装标注由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象”牌电线购销情况为:一、规格为1.5㎡的“黑象”牌电线进货数量为6圈,进货价格为每圈90元,进货金额为540元,销售价每圈100元,销售金额为200元,获利20元。

二、规格为2.5㎡的“黑象”牌电线进货数量为13圈,进货价格为每圈140元,进货金额为1820元,销售价格为每圈150元,已销售2圈,销售金额500元,获利20元。

三、规格为4㎡的“黑象”牌电线进货数为4圈,进货价格为每圈240元,进货金额为960元,销售价格为每圈250元,已销售2圈,销售金额为500元,获利20元。

四、规格为6㎡的“黑象”牌电线进货数量为2圈,进货价格为每圈280元,进货金额为560元,未销售。

总计获利60元,违法经营额为4110元。

2016年10月25日,上述电线经原告川东电缆鉴定,鉴定结论为:此批扣押的黑象电线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产品。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2017年2月21日南江县工商和质理技术监督管理局作出南工质处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所扣押商品;

3.处罚款1000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案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商评驰字[2012]20号、南江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南工质处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川东电缆系第303405号“黑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商品为电线,与原告川东电缆享有的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电线,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黑象”牌标识,与原告川东电缆系第303405号“黑象”注册商标相同。

经南江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委托原告川东电缆鉴定,该批黑象电线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产品,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应属于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被告黄俊平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川东电缆系享有的第303405号“黑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故本院对原告川东电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因原告川东电缆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黄俊平所售产品的获利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川东电缆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黄俊平赔偿原告川东电缆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俊平负担105元,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5元。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俊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