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65号原告:广州礼智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2602房。
法定代表人:苏宝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军(个体户经营者),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北外环和道国际箱包交易中心2层4区***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非、郑芝敏,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礼智堡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占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礼智堡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礼智堡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