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525号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尔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百富汇建材城C栋221。
法定代表人:颜嫦娥。
被告:颜嫦娥,女,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王伟安因与被告深圳市吉尔益科技有限公司、颜嫦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