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丽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霍邱县宋店乡世纪华联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宋店乡宋店街道。
经营者:徐纪付,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宋店乡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