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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生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8刑更3433号
案件名称韦生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韦生首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8刑更3433号罪犯韦生首,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生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8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韦生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4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生首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537分,表扬三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账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韦生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生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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