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刘峰。
上诉人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46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据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其系网络小说《莽荒纪》的著作权人,同时也是“莽荒纪”的商标权人,上诉人在推广网络游戏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被上诉人的“莽荒纪”商标及小说《莽荒纪》作品名称,侵犯了被上诉人相关权利,而该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文联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