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71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吴和平文体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楼**************号。
经营者:吴和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吴和平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