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53号原告:叶华标,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福园一路40号德金工业区厂房*栋*层。
经营者:邓国深,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华标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3月23日,原告叶华标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森宇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叶华标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叶华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叶华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华标负担。
原告叶华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