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2966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翰日日用百货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104号加字一号。
经营者解阳春(其余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翰日日用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后2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