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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姬永宁诉被告南京岚湾咖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06民初2213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姬永宁诉被告南京岚湾咖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姬永宁,南京岚湾咖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6民初2213号原告: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2,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4号2号楼4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姬永宁,总经理。

原告:姬永宁,男,汉族,1964年5月30日生,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凯,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磊,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岚湾咖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2,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8号3楼。

法定代表人:鲍向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姬永宁诉被告南京岚湾咖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姬永宁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姬永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原告南京瑞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姬永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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