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08号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任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亚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海宁杭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新雅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泉。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杭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4月10日,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