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34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县南洲万家乐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双堰南路。
经营者:何光武,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万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