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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新密市万客隆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334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新密市万客隆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新密市万客隆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3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万客隆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金汉商城。

法定代表人:郭世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要朋,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丽,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新密市万客隆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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