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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鑫来机电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证保16号
案件名称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鑫来机电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浙江鑫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证保16号申请人: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空压机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浙江鑫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二期泵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清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鑫来机电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涉嫌侵害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权,且该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专利号为ZL20152046××××.0、名称为“一种空气压缩装置及空压机”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等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害申请人的专利号为ZL20152046××××.0、名称为“一种空气压缩装置及空压机”的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浙江鑫来机电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申请人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520460633.0、名称为“一种空气压缩装置及空压机”的发明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若干,并对其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等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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