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72号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欣露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阮树周。
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欣露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111786.9、名称“沙发(1012)”】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