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27号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9531448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全奥翱博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56190276K,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泉湖工业区**第**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应钢烽。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全奥翱博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