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99号 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代理人:陶涛、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黄建新,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超与被告黄建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黄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超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