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4569号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辉,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