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347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景兰,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健,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系被告刘景兰丈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景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2018年4月1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