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9民初4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董永路88号孝感宇济大酒店写字楼17层。
负责人:官兰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琛丽、胡青,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川市仙女加油站,经营场所:湖北省汉川市华严农场富春口大队。
负责人:马文波,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汉川市仙女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销售分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销售分公司以其与汉川市仙女加油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孝感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