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16425号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18-222号捷泰广场901-04室。
法定代表人:岑远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琼锋,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琼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周琼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于1956年成立于香港,于2004年设立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即原告。
2016年9月8日,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全权处理其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4490038号“”商标和第4490058号“美心”商标,均在有效使用期内,核准使用类别为第30类:面包、糕点、蛋糕、月饼、点心、馅饼等。
美心月饼自1998年起连续15年成为全港月饼销量总冠军,在内地亦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多次获殊荣。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假冒原告“美心”商标的劣质月饼,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假冒原告的月饼流入市场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原告良好的企业与产品形象。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周琼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4490038号“美心”商标注册人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糕点、月饼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第4490058号“香港美心月饼”商标注册人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糕点、月饼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2016年9月8日,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授权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6年8月3日,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2016年9月6日,被告周琼锋前往惠州市陈江镇某路边摊位购买涉案香港美心月饼150盒后,前往深圳市坪山新区天虹商场附近与被害人刘某1进行交易。
刘某1验货后发现该批月饼为假冒产品遂报警,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查扣了疑似伪劣香港美心月饼150盒。
2016年10月9日,案件被移交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1日,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受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查扣的涉案月饼进行鉴定,认定该批涉案产品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委托鉴定书、鉴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期限接受处理公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刘某2、刘某1等人的证言、周琼锋的讯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经过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取得第4490038号“美心”商标和第4490058号“”商标的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其所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月饼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4490038号“美心”商标和第449005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经比对,涉案月饼包装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所主张保护的第4490038号“美心”和第4490058号“”商标在字形、字义、呼叫上均相同,仅在字体上有所差异,两者构成近似。
被告周琼锋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有被告本人、证人刘某2、证人庄某、被害人刘某1等人的笔录及扣押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因被告周琼锋未提供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故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及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琼锋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第4490038号“美心”、第4490058号“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周琼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周琼锋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