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80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园园,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苹,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上兴嘉丰文教书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老明路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THTD69K。
经营者:陈小凤,女,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上兴嘉丰文教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