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543号 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2号1-10-2。
法定代表人:马佳,公司董事长。
被告:贾凌芝,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谢涛,系被告丈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凌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