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90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尔权,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上述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寿长,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必銮,男,199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上述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冲飞,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尔权、姚必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苏尔权、姚必銮,辩护人吴寿长、王冲飞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始,被告人苏尔权雇请被告人姚必銮,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北路一街6号3楼,销售假冒“PRADA”、“GUCCI”、“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11月27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被告人。
并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衣服1160件,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1653件。
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3353件。
经鉴定,缴获的其中4173件衣服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27454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单位代理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苏尔权、姚必銮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尔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姚必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苏尔权、姚必銮犯罪未遂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苏尔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以下,并处罚金;
判处姚必銮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尔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苏尔权的辩护人就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苏尔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法律适用没有意见,对其在本案中具有犯罪未遂且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已由起诉书客观认定,不予赘述。
二、被告人苏尔权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虽被评价为主犯,但其售假的动机确含母亲病重,孩子尚小且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的家庭困难因素,虽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建议作为酌情从轻处理的依据;
三、被告人苏尔权出售物品均为衣服,而非入口或者涂抹于身体发肤处的物品,相较之下客观危害性轻,建议法庭在量刑上予以区分对待;
四、辩护人对于价格鉴定意见作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依据无意见,但根据附卷的涉案物品图片可知,该衣物无论从质量上还是外形上与正品相距甚大,且价格鉴定意见直接以被侵权单位一方提供的价格进行评价,从合理性方面考虑有所欠缺,请法庭从罪责刑角度酌情对苏尔权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尔权经过数个月的羁押以及庭审的讯问,已充分深刻认识到此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认罪悔罪,请法庭充分考虑到苏尔权的实际家庭困难以及本案所涉物品的实际性质,给予被告人苏尔权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必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被告人姚必銮的辩护人就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必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法律适用没有意见,对其在本案中属从犯,且具有犯罪未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已由起诉书客观认定,不予赘述。
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姚必銮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定罪量刑事实,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的刑罚。
鉴于被告人姚必銮的供述,其从老家过来广州只为谋求一份简单的工作,且在工作过程中才知悉所售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客观上也没有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主观恶性极低。
三.根据被告人姚必銮的身份证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村委出具的品格证据,姚必銮犯罪时刚过十八周岁,按照社会对于该年龄段青少年的一般理解,其主观上的认知能力和客观上的行为能力均有所受限,有别于一般的成年人。
具体到本案,其主观对于售假犯罪的认知程度及恶性亦应当有别于一般暴力型或者侵财型犯罪所要求的主观注意程度。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姚必銮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家有病重老母,建议法庭对其作出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始,被告人苏尔权雇请被告人姚必銮,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北路一街6号3楼,销售假冒“PRADA”、“GUCCI”、“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
同年11月27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被告人。
并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衣服1160件,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1653件。
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3353件。
经鉴定,缴获的其中4173件衣服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274540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赃物照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租赁合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被侵权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证人陈某、吕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被告人苏尔权、姚必銮的供述,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尔权、姚必銮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苏尔权、姚必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苏尔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姚必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尔权、姚必銮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尔权、姚必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量。
综上,根据全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苏尔权、姚必銮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尔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必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PRADA”、“GUCCI”、“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6166件(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钥匙1条,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丽虹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世渊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