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929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哈斯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蒋显彪。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深圳市哈斯福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49××××.4)一案。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 审判员 费 晓 审判员 欧 宏 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