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820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林婷兰,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万事通手机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8LJ0XD。
经营者黄欣。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万事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