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7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优顺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环村东路12号。
投资人:徐伟丰。
被告:徐伟丰,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环村东路12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优顺五金制品厂、徐伟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