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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可佳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92民初1596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可佳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可佳蔬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159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平,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可佳蔬果超市。

住所地:中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清江山水1.*期******号。

经营者:夏景涯。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可佳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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