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52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德隆孟达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李治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德隆孟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