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766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大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西砖胡同2号院1号楼一层05。
法定代表人:王道远。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远大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