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257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河海桂万**茶叶店,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河海街道嘉顺花园**iv>经营者:桂万**,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新北区河海桂万**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