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芹,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雪赛奴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福景苑5幢。
法定代表人:于长江,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雪赛奴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同年5月1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