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1民初2574号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三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孟河小白炸串店,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富平路**经营者:白亚志。
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北区孟河小白炸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