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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0民初41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民初41号原告(外企):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营业执照号312-86-01420。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会社董事长。

中国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4号1号楼5层505室。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14268667。

法定代表人:刘露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首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6973154746。

法定代表人:张俊。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襄城县一峰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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