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硬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村茂后社***号。
法定代表人:甘莉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安,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誉科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裕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庆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硬悍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誉科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硬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誉科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硬悍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硬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厦门硬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