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99号原告:吴孝玉,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富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朱仕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吴孝玉诉被告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吴孝玉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吴孝玉ZL201430078925.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门花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立即销毁用于生产ZL201430078925.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门花产品,销毁与侵权门花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
3.判令被告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孝玉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
4、判令由被告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8年5月25日,原告吴孝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孝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玉撤回对江西鑫名仕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孝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