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508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福,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勇,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吉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